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习近平总书记指出,档案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,经验得以总结、规律得以认识、历史得以延续,各项事业得以发展,都离不开档案。
2020年6月20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修订通过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,成为我国档案法治建设进程中一个新的里程碑,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档案工作“走向依法管理、走向开放、走向现代化”的根本要求。
档案法修订亮点一:
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由三十年缩短为二十五年
1.为更好发挥档案为民服务的作用,将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由30年缩短为25年。
2.规定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,可以利用已开放档案。
3.要求档案馆不断完善利用规则,创新服务形式。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,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。
4.向档案馆移交、捐献、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,可以优先利用该档案。
5.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,通过开展专题展览、公益讲座等活动,进行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。
档案法修订亮点二:
明确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
1.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,保障电子档案、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。
2.明确电子档案应当符合来源可靠、程序规范、要素合规的规定。
3.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、团体等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。
4.规定机关等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,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建设数字档案馆,国家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、跨部门共享利用。
档案法修订亮点三:
国家加大对档案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
1.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。
2.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,推动档案科技进步,促进档案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。
3.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。
档案法修订亮点四:
对国有单位和非国有单位档案管理工作提出相应要求
1.规定机关等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,明确机关等单位归档范围和档案管理责任,规范档案收集工作,强化档案服务企业管理,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工作。
2.规定非国有企业、社会服务机构保存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。
3.重要的非国有档案、私人档案,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,或经协商指定档案馆代管。
档案法修订亮点五:
加强监督并严格法律责任
1.规定档案馆和机关等单位建立档案安全工作机制,改善档案保管条件,发现安全隐患应当采取相应措施,增加不作为等法律责任。
2.明确档案主管部门6类监督检查事项,完善监督检查措施。
3.增加对买卖、非法转让、篡改、损毁、擅自复制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,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、提供利用档案等行为,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。明确各类档案违法行为罚款处罚的数额幅度。
经历诚可贵,档案价更高。
学好用好档案法,
充分发挥档案作用,
档案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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